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包括: (壹)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制作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三)不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五)未按照規定保存發票的;(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