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產保全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財產保全後,人民法院壹般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決定,即行生效,執行保全措施。相關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人民法院受理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實施。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起訴後,為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或者避免財產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采取的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