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獨立原則
信用證最大的特點就是獨立性。信用證建立了壹種獨立於銷售合同的新的合同關系。信用證和銷售是兩種不同的交易。信用證雖以買賣合同為依據,但與買賣合同無關,不受買賣合同約束。銀行在辦理信用證業務時,只按信用證的規定辦事,不管買賣合同還是貨物,更不用說賣方交付貨物的實際情況。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就可以去兌取單據。
2.單據相符原則
在信用證法律關系中,銀行有義務合理、謹慎地審查所有單據,以確定單據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的條款。但嚴格相符原則只能要求單據與信用證表面相符,銀行對任何單據的真實性及相應的法律效力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