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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2條規定,廣告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虛假廣告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構成。廣告主,是指以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為目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所謂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所謂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虛假廣告罪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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