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該條是關於斡旋受賄犯罪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斡旋受賄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比如利用上下級的隸屬關系,利用部門和單位的工作關系等等。,讓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受托人工作。這裏所說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依照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不應當取得的利益。根據該條規定,為請托人謀取合法利益的,不構成該條規定的犯罪。根據該條規定,斡旋受賄犯罪以行賄罪論處,即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
上一篇:如果泄露了別人的隱私,法律會怎麽處理?下一篇:行政拘留和行政處罰有什麽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