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個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據此,申請執行人應當自每個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申請強制執行,直至兩年。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