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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1。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九條。死刑不適用於犯罪時不滿18歲的人,也不適用於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