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條。本法自2006年6月5438+0997 65438+10月1日起施行。
列於本法附件壹的NPC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條例、補充規定和決定已納入本法或者已不適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列於本法附件二的NPC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補充規定和決定予以保留。其中,關於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規定繼續有效;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納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