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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特殊主體有哪些?

刑法中的主體是指犯罪主體,即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我國刑法中的特殊主體有四類:(1)以特定人身關系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如負有贍養義務的家庭成員。(2)以特定公職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如國家工作人員。

(3)以特定職業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如醫務人員。(4)以特定法律地位為內容的特殊地位,如累犯、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訊逼供或者強迫證人作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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