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壹個行為符合普通刑法和不同法律之間的特殊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時,嚴格按照特殊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處罰。
(2)當壹個行為同時符合同壹法律的普通條款和特別條款規定的犯罪構成時,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分別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條規定的犯罪,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本節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既構成各條規定的犯罪,又構成本節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