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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兇器規定

法律主觀性:

兇器是指在性質或用途上可以殺人的器具。是否屬於刑法上的殺人兇器,要看是否在社會觀念上使普通人直接感受到對人的生命或身體的危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攜帶兇器搶劫”,是指行為人為了實施犯罪,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器械或者攜帶其他器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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