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公安機關可以在拘留24小時內在公安機關辦案場所進行訊問,刑訊逼供壹般發生在這個環節。24小時後必須交給看守所。公安局和看守所不壹樣。移交看守所後,辦案機關要求嫌疑人到看守所辦理手續。
公安機關拘留期限為3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4日,在逃犯罪、累犯、團夥犯罪可延長至30日,另加檢察院批準逮捕7日。公安局最多可以拘留妳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