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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救濟有哪些程序?

刑事不起訴的救濟經過以下程序:被害人可以向上壹級檢察院申訴,仍不起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被不起訴人可以向原決定機關申訴;公安機關可以向原決定機關提出復議,並向上壹級檢察院申請復核。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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