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起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以國家檢察官身份出席第壹審法庭,支持公訴。
檢察官由檢察長、檢察員或者經檢察長批準擔任檢察員的助理檢察員壹人以上擔任,並配備書記員負責記錄。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可以不設書記員進行錄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