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公安機關傳喚違法犯罪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口頭告知其家屬當場傳喚的原因和地點,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被傳喚人拒絕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不能通知情形的,可以不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可以傳喚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其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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