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現代行政法的淵源之壹,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實踐存在於行政和司法實踐中。行政慣例源於行政機關在行政過程中的習慣性“慣例”,不同於民間慣例。行政實踐作用於成文法的漏洞,所以是補充法源。行政慣例的形成條件是成文法沒有明確規定,存在壹種持續時間較長的行政“慣例”,並且在壹定範圍內被民眾廣泛相信,並為法院的生效判決所確認。制定法的效力位階是由制定機關在國家權力結構中的地位決定的,行政實踐的效力位階也可以參照該方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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