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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後,看守所不羈押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對嫌疑人的審查有時不是壹開始就拘留。根據《警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拘留訊問24小時,經領導批準可以再延長24小時。在此期間內決定是否采取刑事拘留,如果采取刑事拘留,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如果要繼續拘留,就要把強制措施改為逮捕。這樣,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就沒有人身自由去經歷公檢法的三個階段。

拘留訊問有自己的時間限制,刑事拘留也有自己的時間限制。但減刑時,應從限制人身自由之日即拘留訊問之日起計算,判決後壹日減為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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