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役期限的起算日期是從羈押時起開始計算的刑事拘留時間。期間的最後壹日是節假日的,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日。但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羈押期限以屆滿之日為限,不得因放假而延長至放假後的第壹天。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實施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刑事訴訟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後壹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日。《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