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執行時間取決於當事人是否有惡意抗拒執行的行為,每壹次惡意抗拒都可以執行拘留,每次拘留壹般不能超過15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