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在法庭上,理論的最佳狀態是實現控辯審三方平衡。
特別是現在的量刑也可以當庭辯論。比如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辯護律師提出辯護意見,雙方辯論,無形中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是要告訴妳,法官不能隨便妳怎麽判!確保沒有任何壹方的專斷權力,加強對司法權的監督和制衡!
第二,如果被告是專業律師,完全沒有必要聘請律師。
而大多數公民不可能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和必要的辯護技能,這也是被告需要聘請律師為其辯護的原因。在控辯雙方的辯論中,律師只為被告說話。當然,被告自己有發言權,而且太厲害了。這個辯護權本來就是被告的。事實上,被告完全可以阻止律師發言,為自己辯護。
當然,辯論的時候,法庭上是有順序的。妳想說也可以不說,但必須得到法庭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