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審理壹天是指審理時間為壹天,沒有時間限制,以查清事實為前提。
發現壹個事實不需要六個月吧?妳不能花六個月的時間來審理壹個案件,這將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自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受理抗訴之日起壹個月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