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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45條分則規定

法律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45條具體規定:經調查發現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被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確實與本案無關的,則需要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予以返還。此外,為了查明案情,在需要解決案件中的壹些專門問題時,應當指定和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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