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精神病鑒定由專門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確定被鑒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與實施危害行為的關系,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訴訟能力以及被鑒定人服刑期間的精神狀態。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148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149條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