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壹)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2)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4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3)被告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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