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相關證明。如果持票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被拒絕,承兌人或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書或退票理由。未出具拒絕證明或退款理由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