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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第壹追索權和第二追索權的時效

法律分析:行使第壹追索權的追索權時效為6個月,起算日為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追索權的時效期間為3個月,起算日期為清算日或起訴日。付款日期是指申請人自己付款的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相關證明。如果持票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被拒絕,承兌人或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書或退票理由。未出具拒絕證明或退款理由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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