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為人為了公眾利益進行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1,捏造、歪曲事實。2.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的內容,未盡到合理的核實義務。3.用侮辱性的詞語貶低他人的名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5條。行為人為公眾利益進行新聞報道或者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捏造、歪曲事實的;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的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的義務;
(3)使用侮辱性詞語貶低他人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