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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案件的期限

法律分析:需要具體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壹審判決。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壹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第壹審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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