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壹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第壹審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