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對食品符合質量標準負有舉證責任。確定食品是否安全應以國家標準為依據;地方特色食品沒有國家標準的,以地方標準為準。沒有該標準的,以《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為依據。
第七條食品、藥品銷售前取得檢驗合格證明,食用或者使用時在保質期內,但經檢驗確認產品不合格,生產者、銷售者以食品、藥品具有檢驗合格證明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