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將基層管理急需的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委托給能夠有效承辦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並定期組織考核。該決定應予以公布。承擔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機制,完善評估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