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第1條第1款第9項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貨車、校車、危險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駕駛其他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記12分。
第二條第1款第5項
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貨車、校車、危險品運輸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時速超過20%不足50%的,壹次記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