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電子數據是行政訴訟中的壹種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二款規定,計算機中的word文檔屬於電子數據的壹種形式。因此,存儲在計算機中的word文檔屬於行政訴訟的法定證據形式,因此計算機中的word文檔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中的法定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