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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傳喚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條例》第174條規定,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工作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三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犯罪嫌疑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或者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接受調查,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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