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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前提條件是什麽?

法律解析:行政復議前置(也稱復議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對人不服法律法規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在尋求法律救濟時,應首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復議後的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不得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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