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行政法規的名稱壹般稱為“條例”,也可以稱為“規定”、“辦法”;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稱為“暫行條例”或“暫行規定”;需要說明的是,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得稱為“條例”。
法律依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規定》第五條壹般稱為“規定”,也可稱為“條例”、“辦法”。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稱為“暫行條例”或“暫行規定”。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得稱為“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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