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制定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國務院法制機構根據國務院對行政法規草案的審議意見,對行政法規草案進行修改,形成修改稿,報請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實施。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的規定,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法律法規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