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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主體與行政主體的區別

法律分析:行政法的主體是指調整和監督各種行政關系的參與者、組織和個人。組織包括國家機關(主要是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包括國家公務員和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行政主體是行政法的主體之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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