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十八條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必要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經復議機關同意後撤回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立案。
第五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後,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應當以復議機關和原行為機關為共同被告,以復議決定的送達時間為依據確定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