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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法律規定,妳應該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如果對復議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法律規定,這是迄今為止我國關於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的最直接的法律規定。壹般認為,該規定確立了當事人選擇救濟方式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關系的壹般原則,行政復議前置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關系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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