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1。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允許撤回的自然人死亡,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沒有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許可達成和解,申請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因申請人因同壹違法行為涉嫌犯罪,將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中止行政復議的原因經過六十日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