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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終止

法律解析:行政復議終止是指因某些特殊情況使行政復議無法繼續或者沒有必要繼續的,行政復議程序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1。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允許撤回的自然人死亡,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沒有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許可達成和解,申請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因申請人因同壹違法行為涉嫌犯罪,將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中止行政復議的原因經過六十日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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