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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變更或者終止行政行為。

法律分析: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為與行政相對人形成權利義務關系而作出的意誌表示。

因此,行政行為在作出並生效後,應保持相對穩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即行政行為應是確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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