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行政行為在作出並生效後,應保持相對穩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即行政行為應是確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