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九十壹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不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