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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訴期限由2年改為6個月。

法律分析:抗訴時效為6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九十壹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不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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