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時,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需要行政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六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案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