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無采礦許可證采礦,或者擅自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采礦,或者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損失價值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