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也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權限的;
(五)以權謀私;
(6)明顯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