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到庭且無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決。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 *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