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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訴訟被告的補充規定

法律分析:關於行政訴訟追加被告的規定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其中規定,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原告起訴的被告不合格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更換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應當駁回起訴。

應當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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