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和孳息,以備核查,並開列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置。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作為證據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應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