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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1。主體要求:必須具備行政主體資格。二。內容要求:行政行為的內容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設立、變更和消滅,並且合法、適當、真實、明確。三。程序和形式要求: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具有法定形式。第四,時限要件:具體行政不作為必須具備時限要件。有法定期限的,期限屆滿時成立;如果無法設定期限,則在第60個日期到期時成立;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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