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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四種效力

法律分析:行政行為的效力主要包括:(1)行政行為的確定性。(二)行政行為的約束力。(3)行政行為的公權力。(四)行政行為的執行權。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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