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報送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報送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